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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第二师范学院自考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2016-03-04 14:46:51 来源: 湖北成人高考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自考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为规范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成人教育、全日制本科自考助学班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申请和授予工作,确保授予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学位授予的对象为我校成教及全日制自考的在籍本科应届毕业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一条 凡经正式录取的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毕业生(包括全日制、函授、业余),以及全日制本科自考毕业生,达到下述条件,均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素养。


2、通过本科专业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和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并获得本科毕业证书;本科学习期间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平均成绩70分(含70分)以上;规定的学位课程(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平均成绩达75分以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在良好或良好以上;部分课程以“合格”“不合格”评定的,需获得“合格”。 

 

3、外语达到下列水平之一

(1)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合格;

(2)参加湖北省组织的学位外语统考成绩合格;

(3)参加全国公共外语四级考试(PETS-4)成绩合格;

(4)外语专业必须参加指定的第二外语考试并成绩合格。


第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立场、思想品质有严重问题;

2、在校学习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受到学校或工作单位“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后未能撤销处分;

3、在校学习期间考试中有作弊行为;

4、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

5、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或学分;

6、课程补考门数超过五门;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补考门数超过学校规定,但其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学位:

1、参加各类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

2、获得实用新型、发明授权专利或在核心期刊上独撰发表一篇(含)以上学术论文;

3、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一条  本科毕业生应在取得毕业文凭一年内按规定要求和时间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发给学士学位申请表,并按学校规定时间提交“学位申请表”及其他所要求的材料。


第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对学位申请人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初审合格的申请人材料提交给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送教育部和省级主管部门上网备案。


第五条  学位证书由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统一格式制发。


第六条  如发现学位错授或有舞弊行为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由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四章  其他

第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试行,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对本办法具有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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